案例分享-貨物/嘜頭標示產地的重要性(後續處理,已放行)
因貨物上沒有顯示產地導致貨物無法放行,後續的流程如下
(1)跟海關申請退關驗貨
(2)海關同意後,將櫃子拉出櫃場,將貨物的產地嘜頭貼上,重新交櫃回櫃場
(3)報關行再次申報
(4)因此貨主比較少出口,固海關系統仍舊跳C3查驗
(5)驗貨完畢,順利放行
再次善意的提醒每一位貨主,台灣制的商品出口時,貨物 or 外箱嘜頭一定得有標示Made in Taiwan。
●台灣經濟部貨品輸出管理辦法(摘要第五章第十四、十五條)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1369
第五章 產地之標示
第十四條
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但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署申請專案核准。
第十五條
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
二、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之貨品,仍應於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Andy Lin
Yang Ming Gorup
YES Logistics Co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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