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海運整櫃重量驗證VGM
國際海事組織(IMO)發佈了將實施《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公約)關於出口貨櫃重量查核(VGM)的相關要求的消息,規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單上的托運人向海運承運人且/或碼頭代表提供貨櫃重量,否則貨櫃不再允許裝載。其主旨是核實貨櫃總重的要求,是對安全的一項承諾。貨櫃總重的誤報對境內、外人員,內陸和海上貨物以及設備都存在風險並導致事故的發生,而核實貨櫃重量(VGM)的規定旨在減少隱患。
●新規定明確表示:
A. 托運人需要負責提供貨櫃重量
B. 有兩種稱重方式來斷定貨櫃重量
C. 碼頭操作者有義務確保有核實重量的貨櫃才能登船
由此可見新規定對於提升海上安全和確保貨品、貨櫃以及整個供應鏈中貨櫃運輸所涉及的方方面面減低危險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根據新的規定,在船舶裝載前,托運人應負責向海運承運人或碼頭代表提供載貨每個貨櫃的查核總重量。但新規中指定的托運人是誰呢?托運人應該是一個法人實體。
1. 是指在海運提單或者海運單以及相關的運輸檔上的托運人
2. 是指與航運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的一方或者代表。因此不管是否代表協力廠商或其他,托運人都將負責提供載貨貨櫃重量查核,所以必需瞭解新規定。
3. 不管是否通過公司官網或者EDI系統中上傳過此類檔,托運人都需要在裝運指示中提供集裝箱的載貨重量核查。
4. 托運人需要將VGM計畫到裝運週期中
5. 托運人需要在供應鏈每個環節(貨代、卡車司機、碼頭和航運公司)之間建立一個整合量重服務的流程。
6. 由於托運人是提供VGM的法定負責人,需要計算負責這項規定的潛在成本。7. 托運人需要瞭解可能涉及到的地方法規和相關的處罰規定。
8. 如果托運人沒有按時向承運人以及碼頭代表提供VGM資訊,承運人以及碼頭代表有權拒絕裝運。
●對托運人的影響
1、誰有責任提交VGM資訊?
海運提單上的托運人是負責提供VGM給承運人的一方。每一個貨櫃都需要在VGM截止期限提交VGM才能裝載到船上。在VGM截止期限前不能提交VGM,貨櫃不能裝船。
2、VGM是否會顯示在提單上?
不會
3、VGM是否對散裝貨物有要求?
不會
由於新規定的實施,碼頭有責任確保在最終確定裝船計畫之前擁有每個訂艙的完整VGM資訊。碼頭會收到托運人或海運承運人發送的VGM資訊,因此需要具備接收EDI的設施或其他系統設備,確保資訊能夠及時進入系統。如果VGM資訊是在港口監管下完成提交,碼頭則需要將資訊發送給承運人。在極個別的例子中,碼頭可能對已提交VGM資訊的貨櫃稱重。如果二者有任何區別,會以碼頭選取的數值為最終結果。
●關於VGM的幾個問答
(一)VGM的由來?
國際海事組織(IMO)為了增加海上安全,減少載貨貨櫃因超重而引起的運輸風險。適用於全球海上運輸範圍。因為超重導致的海運事故!
(二)VGM生效日?
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什麼是出口載貨集裝箱重量?
出口載貨貨櫃重量 = 貨物重量(Gross weight)+貨物外包裝重量(含託盤、紙箱、加固材料等)+貨櫃的空箱重量(箱體上標識皮重) 出口載貨貨櫃重量是貨物重量、貨物外包裝重量(含託盤、紙箱、加固材料等)和貨櫃的空箱重量(箱體上標識皮重)的總和。
(四)由誰來提交VGM信息?
STEP1:發貨人負責提供貨物實際重量給訂艙代理;
STEP2:由訂艙代理負責以EDI形式發送船東或船東代理;
STEP3:再由船東或船代發送給港區和船舶。
發貨人 → 發貨人訂艙代理(貨代) → 船東或船代 → 港區和船